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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5-28 09:11:41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保障设施场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织密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扶持力度。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省财政支持各地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注重关爱服务。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根据老年人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团省委、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一)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各地区要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扩大服务种类,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机构聚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建设实训基地,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县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对偏、远、小的乡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创新服务模式。整合利用闲置民房、校舍等资源,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团体或企业、个人等发展互助服务。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人等群体照护高龄、失能老年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积极引导养老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商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通过低偿、无偿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补贴政策。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境外资本在省内参与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待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

(一)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优化现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逐步统一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相关保险与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繁荣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对涉及老年人健康医疗药品、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等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培育新型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落实框架协议,积极发展与广东省紧密合作的旅居养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和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水平

(一)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尊重弘扬养老护理员劳动价值和奉献精神的关爱活动。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推动标准创建。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实施消防等设施达标改造工程,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8月底前由各市、县(市、区)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集中研究解决。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省民政厅厅长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资金保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投入,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积极争取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项目。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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