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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28 13:50:15  文章来源:


烟台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经由民政部门登记并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规定,积极为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做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尊老、敬老、爱老,与老人建立平等、团结、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三年内无重大护理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四)养老服务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登记,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五)收费实行明码实价,有收费价格明细表,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托养老人。无滥收费现象。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采用等级制,划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低于50张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二章  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等级评定以养老机构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为基础,逐项考核,综合评判。除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行为规范要求。(1)以人为本,尊老敬老。对老人一视同仁,不分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亲疏。(2)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3)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4)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自律奉献,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仪容仪表要求。(1)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2)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3)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
3、举止姿态要求。(1)语言文明,主动服务,举止大方、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能予以耐心解释。
4、沟通能力要求。(1)善解人意,能与老人进行有效的沟通。(2)有良好的表达能力。(3)悉心倾听老人的需求。
 (二)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1、院长。必须是烟台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填写的负责人以及民办非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2、部门负责人。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50张床位至少要有一名有医护工作经历的护理人员负责照料、服务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持有国家卫生、劳动、民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4、医生和护士。在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5、养老护理员。应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6、其他人员。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
  (三)环境设施基本要求
1、环境。布局合理,在建筑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导向服务牌标准正规、明确清晰,使用规范汉字,方便识别。
2、建筑规范。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3、设施。符合老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四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50张(含50张)以上。
2、环境。(1)环境优美,有活动场所;(2)保持机构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建设、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消防、卫生检疫等证明。
4、绩效。(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无亏损;(2)床位利用率达到60%以上;(3)入住老人及其亲属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设施设备 
1、老人居室。(1)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4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40%以上;(3)每个楼层配有独立卫生间;(4)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备有冷暖设备,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2、娱乐健身场所。(1)有老人娱乐活动区域,环境优雅、舒适;(2)配置彩电及其它娱乐设备、设施;(3)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类、牌类等用品;(4)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5)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
3、餐厅。(1)环境优雅、舒适;(2)总餐位数与老人接待能力相适应;(3)可提供2~10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
4、厨房。(1)布局合理,有排风排烟设备;(2)有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3)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4)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5)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6)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设备和药剂。
5、洗衣。(1)有洗衣机、熨斗;(2)地面采取防滑措施;(3)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质量。
6、公共区域。(1)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2)分设男、女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3)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光线均匀、柔和;(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能够定期检查,设有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5)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
1、膳食。(1)每周有食谱,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2)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3)尊重不同民族不同老人的饮食习惯。
2、护理。(1)保持房间清洁,无蝇、蚊、鼠、蟑螂、臭虫等;(2)定期为老人换洗衣服、被褥;(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
3、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及门卫管理,保障人员安全。
(四)人员管理
1、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10~20人。其中,领导1~2人;会计1人;照护主管1人;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5~13人;工勤人员2~3人。
2、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3、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第七条  三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100张(含100张)以上。
2、环境。(1)环境优美,有活动场所;(2)机构内外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没有空气污染源, 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无强噪音影响。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消防、卫生检疫等证明。
4、绩效。(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良好、无亏损;(2)床位利用率达到70%以上;(3)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二)设施设备
1、老人居室。(1)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 ;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以上,每个楼层配有2-3个独立卫生间;(2)房间内配有电视、桌椅;(3)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备有冷暖设备,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2、娱乐健身场所。(1)有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2m2;(2)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3)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4)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5)提供有利于老人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6)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5件以上。
3、餐厅。(1)室内布局合理,环境优雅、舒适;(2)室温适宜,空气清新;(3)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可提供2~12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5、厨房。(1)整体布局合理,有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2)有垃圾放置设施并保持其封闭;(3)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4)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5)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6)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7)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8)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6、洗衣设备。(1)配有洗衣机、熨斗设备;(2)地面采取防滑措施;(3)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1)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介绍材料;(2)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的厕位,设备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3)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能够定期检查,设有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5)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6)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三)服务
1、膳食。(1)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食谱,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2)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3)尊重不同民族不同老人的饮食习惯。
2、护理。(1)保持房间清洁,无蝇、蚊、鼠、蟑螂、臭虫等;(2)定期为老人换洗衣服、被褥;(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4)能够督促老人定期洗澡、理发、修剪指甲;(5)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康复。(1)每月组织一次健康教育、自我护理知识学习;(2)定期对场所消毒。
4、心理。能够定期开展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生活。
5、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定期巡逻,加强门卫管理,保障人员安全。
(四)人员管理
1、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20~30人。其中,领导1~2人;会计2人;照护主管1人;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12~18人;工勤人员3~6人。
2、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3、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签订劳动用工
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第八条  二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上。
2、环境。(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2)环境优美,有园林式活动场所;(3)周围环境没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4)周围没有强噪音源。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消防、卫生检疫等证明。
4、绩效。(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无亏损;(2)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3)入住老人及其亲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4)发挥辐射作用,面向社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设施设备
1、老人居室。(1)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60%以上;(2)房间内配有电视、电话、桌椅、衣柜;(3)有室内卫生间;(4)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2、娱乐健身场所。(1)室内老年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2)每一老人居住楼层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m2 ,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3)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4)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5)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6)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多种健身活动;(7)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运动健身器械在5件以上。
3、康复活动场所。(1)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30m2;(2)有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4、餐厅。(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环境优雅、舒适;(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宴会厅;(3)有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4)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5、厨房。(1)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2)墙面铺有瓷砖,地面采用防滑材料,有吊顶;(3)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4)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 50 %为不锈钢制品,没有有碍健康的制品;(5)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6)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7)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8)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6、洗衣设备。(1)有洗衣房,布局合理,洁净分开;(2)配有洗衣机、甩干机、熨斗并有消毒设备;(3)地面采取防滑措施;(4)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1)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介绍材料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2)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3)老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能够定期检查,设有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设有指示标志、保持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三)服务
1、膳食。(1)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食谱或实行选餐制,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2)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3)尊重不同民族不同老人的饮食习惯。
2、护理。(1)保持房间清洁,无蝇、蚊、鼠、蟑螂、臭虫等;(2)定期为老人换洗衣服、被褥;(3)帮助老人整理床铺;(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5)能够督促老人定期洗澡、理发、修剪指甲;(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7)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康复。(1)每月组织一次健康教育、自我护理知识学习;(2)定期对居住、娱乐等场所消毒;(3)每周组织老人开展1次康复活动。
4、心理。(1)每个季度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人的生活;(2)每天与老人谈话10分钟,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老人的情绪变化。
5、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有安保人员,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加强巡逻及门卫管理。
(四)人员管理
1、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总数30~40人。其中,领导2~3人;会计2~3人;部门主管2~3人;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19~26人;有兼职的营养师、康复、心理指导人员。
2、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3、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第九条  一级养老机构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总床位数达到400张(含400张)以上。
2、环境。(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环保建筑材料,特色突出,布局科学、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2)建筑色彩符合老人生理特征;(3)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式活动场所;(4)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没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5)周围没有强噪音源。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消防、卫生检疫等证明。
4、绩效。(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用于发展的资金占总收入的5%~10%;(2)床位利用率达到85%以上;(3)入住老人及其亲属满意率达到95%以上;(4)发挥辐射作用,对一定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或面向社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设施设备
1、老人居室。(1)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以上;(2)每间房间内床位不多于两张(特护房除外),并配有电视、电话、桌椅、衣柜;(3)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4)有室内卫生间,配置符合要求;(5)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介助、介护老人床头有呼叫设备。
2、娱乐健身场所。(1)老人室内娱乐活动的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2)每一老人居住楼层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8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6m2;(3)配置有彩电、音响、宽带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4)有供老人使用的棋、牌室及用品;(5)有老人阅读室和供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6)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7)有老人健身房和适合老人健身的室内外运动器械10件以上;(8)有多功能厅,具备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和会议的设备、设施。
3、康复活动场所。(1)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0m2;(2)有适合老人进行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5件以上;(3)有不少于50 m2的医疗室。
4、餐厅。(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艺术品,格调高雅,独具风格;(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每个餐位面积不小于1m2;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宴会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3)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4)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5、厨房。(1)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设备;(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3)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4)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使用不锈钢制品,没有有碍健康的制品;(5)有单独的面点间、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6)有独立的洗碗间,位置合理,并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7)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8)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9)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10)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6、洗衣设备。(1)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2)布局合理,洁净分开;(3)配有洗衣机、烘干机、烫平机并有消毒设备;(4)洗衣房内的地面采取防滑措施;(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2)环境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介绍材料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3)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4)一切老人活动场所人工照明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5)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能够定期检查,设有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并设有指示标志、保持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6)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7)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8)有无障碍电梯。
(三)服务
1、膳食。(1)有适合老人的风味特色菜点,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或实行选餐制,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2)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3)尊重不同民族不同老人的饮食习惯。
2、护理。(1)保持房间清洁,无蝇、蚊、鼠、蟑螂、臭虫等;(2)定期为老人换洗衣服、被褥;(3)帮助老人整理床铺;(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5)能够督促老人定期洗澡、理发、修剪指甲;(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7)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3、康复。(1)每月组织老人进行一次健康教育、自我护理知识学习;(2)定期对场所消毒;(3)每周组织老人开展2次康复活动。
4、心理。(1)每个季度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人的生活;(2)每天与老人谈话10分钟,并做好记录,及时掌握老人的情绪变化;(3)经常组织老人进行情感交流,营造和谐的大家庭色彩。
5、安全。(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有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巡逻及门卫管理;(2)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
(四)人员管理
1、人员基本配备(最低配置)。工作人员50人以上。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10%左右;有心理、康复人员和营养师(可兼职),占10%左右;医护人员和护理员占70%以上;工勤人员占10%左右。
2、人员培训。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有记录。
3、人员使用。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构与托养老人之间有规范的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
第十一条  定期为托养老人进行体检,建立健全查房制度。做好对常见病的预防和护理,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II°褥疮发生率为零,I°褥疮发生率低于1%。对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做好口腔护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分级护理操作规程。个案护理明确到位,各种护理表格的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85%以上。
第十三条  具有烟台户籍的老人占80%以上。
第五章  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烟台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福利科,负责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标准在自我评定后,经所在区(市)民政局审查推荐,向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申报,三级以上的由各区(市)民政局申报,经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考核评定,由市民政局颁发相应等级标志牌匾。四级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区(市)民政局考核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由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颁发牌匾。
等级标志牌匾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统一命名。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一级的为高档养老服务机构;二级、三级的为中档养老服务机构;四级的为低档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经考核评定后颁发相应的等级标志牌匾,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等级标志牌匾。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依据登记证书年度验审结果进行。年审合格并符合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在网上予以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不予评定等级,并予以告诫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降一等级或取消等级资格。在已评定等级和相应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等级标准不符或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评定等级标志,直至取消相应等级资格。等级资格取消后,满两年方可重新申请。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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