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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2-11 10:35:00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烟台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为切实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民政部《关于发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 244 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7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第 260 号令)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66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办2013〕7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形势,现将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配合,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对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业务指导。配合安监、卫生、药监、供电、城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做好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和医疗安全监管,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和执业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对养老机构使用的食品、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养老机构的用电安全、房屋安全、燃气安全等业务指导工作;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养老机构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防火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二、落实养老机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各养老机构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做到安全培训到位;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应急救援到位。安全培训要做到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宣教应注重实效,要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使机构中的相关人员和服务对象熟悉、了解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提高养老机构员工和住养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目标,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一)人身安全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对早期开办、消防设施不达标的应及时进行整修。

 3.重视对住养老人的心理教育疏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住养老人的异常思想情绪和行为举止,帮助消除心理障碍,防止人身伤害情况发生。

 4.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5.严禁招收患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的老人。要建立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院内老人患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隔离,对人员活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二)医疗安全

 1.内设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执业范围依法行医,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的处置。

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禁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院内自备或住养人员自带的各类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按医嘱用药。

(三)食品安全与住宿卫生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食品要保证原料新鲜,来源渠道正规,膳食烧熟煮透。

 3.要建立膳食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

 4.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一旦出现腹痛、腹泻、上呼吸道感染、手部伤口等症状必须立即离岗。

 5.食堂布局合理,功能间齐全,餐饮用具应按时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

 6.根据不同季节做好生活环境清洁消毒和疾病防治工作。

 7.保持住宿房间卫生,配备床上用品、公共物品器具清洗消毒间及空气消毒设施,定期进行生活用品和空气消毒。

 (四)电气安全

 1.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能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规格等。

 2.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3.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

 4.各类设备设施要设置岗位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

 5.电气线路要由具有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敷设,不得私接乱拉电线。

(五)燃气安全

 1.要建立燃气管理制度。

 2.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超过 100公斤的气瓶等供气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 应符合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要与供气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供应合格的燃气及气瓶。

 3.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4.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专业人员安装,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消防安全

1.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意见书);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灭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各项工作。

 2.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从业人员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特殊工种(电工、锅炉工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

 4.对机构内员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等。

5.消防内部管理台账完善,消防活动开展记录完整、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完整、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完整。

6.消防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并和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消防维护协议,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七)房屋安全

1.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设施,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配备各类服务设施。

2.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屋设置养老机构。危房、简易房屋的鉴定,按照房屋安全质量检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养老机构安全措施,强化机构安全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登记制度。对出入养老机构的老人、家属和员工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住养老人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审批制度,准确掌握外出老人的情况,对不按时返回的要按预定方案予以查找;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等采购的登记工作。

2.值班制度。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机构内的各种情况;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管理情况明,老人动态明,重点工作明。

3.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清洁卫生、食品安全、防台防汛等检查,做到巡查不间断、督促不间断、服务不间断;着力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火灾疏散、老人走失找寻等预案的演练,熟悉各类工作预案的内容与要求,确保事故救援工作有序开展,提高风险防范的整体保障水平。

5.预案应急处置制度。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强化专项防控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所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人防技防,落实防范措施。养老机构是一个高危群体集中居住的区域,也是容易引发事故和案件的一个场所,加强安全防范,有助于规避养老机构的运作风险,增强老年人的安

全系数。

1.落实人防。建立专业安保队伍,落实双人双岗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的第一道看护防线;对年龄偏大,没有专业安保知识的门卫,要及时进行更换;要定期组织安保人员进行学习教育,熟悉防范重点,着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2.强化技防。加大技防投入力度,完善大门口、走道等出入口和财务室监控、防盗等技防设施。

3.注重物防。对院门、房门、食堂门、配电箱、配电室等重点部位要进行责任看护和加固,确保入住老人生活环境不受外界的干扰,提高入住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深化综合防范。坚持教育的经常性、专业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1.工作人员教育。定期组织各类人员开展以安全防范为重点的教育,培养员工法制观念,熟悉各类预案和处置办法,着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入住老人教育。通过印发安全防范宣传册,播放安全教育片等形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卫和自救能力。
五、规范工作流程,定期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

为本”和“安全是一切工作前提”的理念,把全市各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作为常态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书》,责令养老机构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养老机构须按期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回执 》书面回复县市区民政部门。各县市区要在接到回执后的 10 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复查记录》。同时,要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的留存和备案。养老机构应当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对刻意阻挠工作开展、不配合执行整改等情况的,要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许可管理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许

可管理。要对养老机构前期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新办和换发工作,力争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全部获得许可,2015 年 7 月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许可条件。对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养老机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养老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没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等手段强制取缔。

 

                                                                                                                                                                     烟台市民政局

                                                                                                                                                              20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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