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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开办中需要了解的国家标准汇总
2020-03-31 09:40:23  文章来源: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该行业标准内容共七章,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包括尺寸、颜色、文字、材质)、设置与安装、管理与维护。附录内容包括四项内容的图例及含义说明:养老服务常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45个)、常用安全标志(47个)、常用道路交通标志(8个)、常用文字标志(3个)。

 

2

 

《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该行业标准内容共八章,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的基本要求、指标体系与权重、测评方法(包括调查问卷、评价指标分值、调查方式和抽样方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准备和数据统计)、分析和改进的要求。附录内容包括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纠正预防措施报告表

《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该行业标准内容共五章,除范围、术语和定义外,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的评估(包括评估对象和部位、评估要求)、预防方法(包括变换体位、辅具保护、清洁、营养摄入、原发病处置、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管理要求(检查、记录、培训)。附录为压疮风险评估表,包括感知能力、潮湿度、活动能力、移动能力、营养摄取能力以及摩擦力剪切力六项评估内容。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35796-2017)

《基本规范》全文共有112条,除去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共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106条要求,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一是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营运的原则,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作了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开展外包服务的,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二是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这部分是《基本规范》的核心内容。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一方面列出了养老机构9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与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另一方面,明确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质量要求。

三是管理要求。提出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四方面的基本要求,确保养老机构服务在安全、有序、有保障的环境中开展,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提供支撑。

四是服务评价与改进。为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基本规范》阐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和持续改进要求,为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提供指导。

权威解读:

这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准线”。

首先这项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

其次明确了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准线、起跑线。

最后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37276―2018)

标准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102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等级划分与标志、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等级评定、规范性附录等。标准将养老机构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等级越高,表明养老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越高。

标准明确了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包括养老机构有效执业证明、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要求或资源、空间配置、运营管理与服务、各个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

标准框架分为7部分,主要内容是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

其中,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同时,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风险评估部分明确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及评估的相关要求,这是精准做好养老机构安全防范的第一关。

服务防范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内预防和处置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体活动意外等9种服务风险的相关要求,可以称之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管理的“九防”,是目前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的九种情形。

标准中提出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都是经过基层长期实践、广泛验证的有效措施,养老机构只要高度重视、规范化操作就能大幅度降低管理中的风险。

管理要求部分明确了养老机构要做好应急预案、评价与改进、安全教育等工作,以便于不断提高服务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持续性改进能力。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主要的基础内容共分为七章。主要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地与总平面、建筑设计、专门要求和建筑设备。和以前的旧标准相比突出了目标化、功能化、和性能化的指标,而不是以前一样指导去设计。根据国家的相关设计标准来看,以后的基础性通用性的设计标准在具体的指导建筑设计的性能会越来越淡化,给出的最多的会是目标化,性能化的指标。

1.完善了原来标准的总则。在遵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补充“健康”基本要求;为适应集中照料的特征,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本标准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模下限;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总体设计原则。

2.建立了概念体系并定义的相关的术语。本次修订包括名称在内都给予了修订,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照料单元、生活单元、单元起居厅、通行净宽、开启净宽、轮椅回转空间、紧急送医通道等14条术语。

3.完善了建筑设计的基本规定。本标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给出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包括:因地制宜、床位分类、单独建造与组合建造、新建与改建、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规定。

4.细化对基地与总平面设计的规定。为了突出重点并有利于条款清晰,本标准分别给出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场地设计、绿化景观等方面的技术性规定。

5.强化了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设置规定。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设计”,并对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的用房设置作出规定。

6.简化其他用房的设置规定。本标准简化了对老年人用房中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以及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适应依托社区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要求。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降低建设及运营成本。

7.完善日照标准的设定。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①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②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8.完善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明确以满足轮椅推行和担架抬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不再要求推行护理床。明确以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放松对楼梯的规定。

9.完善无障碍设计的规定。专门增设“无障碍设计”一节,在满足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相关要求基础上,强调了满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轮椅,及视力障碍老年人行动的安全性与可达性要求,并补充了室内外地面工程防滑性能化指标。

10.补充室内装修的规定。专门增设“室内装修”一节,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并对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以及色彩设计、标识系统做出规定。

11.补充了安全疏散和紧急救助的规定。为强化安全基本要求,专门增设“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一节。在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安全疏散要求基础上,补充了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并补充设置紧急送医通道的规定,老年人用房门设置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

12.补充了卫生控制的规定。为保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专门增设“卫生控制”一节。主要有生活用房满足卫生间距;物品运送洁污分流;医疗废物的存放与运送等方面内容。

13.补充声环境设计规定。为满足健康基本要求,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质量,专门增设“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规定了场地选址的环境噪声限值、室内外允许噪声级、相邻房间的空气隔声限值、用房空场混响时间等性能化指标。并推荐利用自然环境声景观提升老年人舒适性。

14.完善建筑设备专业的设计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分用途给水或单元的计量要求;新增储热水温度的规定;供暖系统散热设备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

15.补充建筑智能化的设计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本标准新增“建筑智能化”一节,对信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该《标准》是对《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1年版)》进行的再次修订。本《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与2011年修订版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出发,将本职业等级由原来的四个修订为五个,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的发展要求,将社会关注的“失智照护”“能力评估”“质量管理”纳入标准。

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调整充实养老护理员职业功能,由原来的六项功能增至七项,分别为“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

完善了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

《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 001-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别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4个方面,对老年人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老年人能力初步等级。养老机构再结合老年人过往疾病史,近期发生意外事件等因素,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最终等级。按能力完好程度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四个等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主要内容:

本着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等原则,《指南》充分应用最新的相关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做出了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机构设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服务人员资质、环境等要求和参考标准。

二是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与要求,对基本服务、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辅助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失智老年人服务等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三是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流程与要求,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流程。

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旨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64—2016

该标准规定了老年社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宗旨、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流程、服务管理、人员要求和服务保障等,适用于社会工作者面向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

《指南》指出城镇养老机构每200名老年人应配备一名老年社会工作者,城市社区中每1000名老年人应配备一名以上老年社会工作者,农村养老机构、农村社区可分别参考上述标准配备。

《指南》指出,老年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服务、照顾安排、适老化环境改造、家庭辅导、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老年教育、咨询服务、权益保障、政策倡导、老年临终关怀等。

《指南》指出,老年社会工作服务应评估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帮助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申请政府与社会资助;协调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安排,特别是居家照顾、社区日间照料和机构照顾之间的衔接;识别老年人的认知和情绪问题,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认知调节等。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为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原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11月18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与1994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明确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相比,新版本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更加具体和细化。

《基本标准》主要体现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功能定位。《基本标准》提出: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是突出了老年需求。《基本标准》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医疗护理需求,规定了整体设计要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保证基本的执业医师配置,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护理员的人力配备。在建立药品登记分发、健康教育等日常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了急救和转诊功能,以保证老年人在病情突发改变时,获得及时救治或转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是细化了配置标准。与1994年公布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相比,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更加具体和细化,便于地方操作执行。例如,新标准要求医务室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而护理站则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

(征求意见稿)

根据民政部2018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了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康复辅助器具种类丰富,涉及老人行走、康复、护理、娱乐、医疗、安全保护等生活需要的各个方面,并切实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失能等级配置不同的康复辅助器具。

1.《征求意见稿》首先对辅助器具的定义做了说明,辅助器具指的是“功能障碍者使用的,具有有助于参与性;对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起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作用;防止损伤、活动受限或参与限制三种功能之一的产品”。

2.《征求意见稿》从老人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公用康复辅助器具两个方面,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做了说明。

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根据老人的失能等级划分的,器具配置主要考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和风险防范两个方面,包括必须配置的器具和选配器具。自理老人必配的是单臂操作助行器(如拐杖);部分失能老年人必配的是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如厕辅助器具和双臂操作助行器;失能老年人必配的是保护组织完整性的辅助器具和二便吸收辅助器具。

公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根据养老机构的功能区域划分的,器具配置主要考虑老人的 行动、风险防范、娱乐活动、医疗及护理员护理辅助五个方面,包括应配置器具、宜配置器具、可配置器具。养老机构功能区域分为公共活动区域、卧室、卫生间、康复训练室、医务室/医疗站、特护区、阅览室、娱乐室8大类。

3.《征求意见稿》亦对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做出了说明,明确了“必须配置器具”和“可选配置器具”,从“必须的角度”对养老机构硬件配套设施做出了规范性要求,使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得到保障,而从“可选的角度”,养老机构既有了参照规范,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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