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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0-06-16 10:38:41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坚决贯彻中央和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连续作战、严防死守,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数万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切实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影响,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2020年2月、3月和4月,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加大对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力度。在现有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的数量,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补贴。

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量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数据为准,月度内老年人入住时间满15天(含)的,以一个月计发运营补贴;未满15天的,不予计发运营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已经停止运营、且后续不再运营的,不再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给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

2020年2月、3月和4月,对于已经市民政局备案公告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已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且按照政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的,在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的同时,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运营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后续将继续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已经关停,且后续不再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再给予运营支持。

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人力成本、能耗成本,减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

2020年2月、3月和4月,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承租各级政府及市、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妥善保障员工队伍稳定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区协调免除房租。难以协调解决的,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承租民营企业或个人房产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降低公办民营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所有权方减半收取疫情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运营方的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租金等。

五、落实隔离观察保障措施。

凡养老服务机构的返院老年人、返岗员工,均应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无异常的方可返院或返岗。对于不具备隔离条件机构的返院老年人、返岗员工隔离观察工作,由区民政局按照本区防控隔离观察工作安排统筹予以保障。隔离观察及核酸检测费用由各区财政负担。

六、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用工成本。

自2020年2月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养老机构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家庭保障。

因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特别是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医护工作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入住临时托养机构的,按照接收机构收费价格及接收人数给予补贴。

八、加强经费保障。

本《通知》所需经费,由各区做好统筹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2020年2月、3月和4月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以及支持防控一线工作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临时托养照料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2020年由各区财政统筹市对区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区财力落实保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财政补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对区养老服务专项转移支付据实结算安排。各区要强化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完整凭证,自觉接受事中、事后审计及监督。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适应我市疫情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下调,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继续坚持封闭式管理

在确保防控力度不减的前提下,对防控措施做部分调整完善,有条件满足常态化服务相关需求。

持续严格防疫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须佩戴口罩、落实手消毒、出示北京健康宝(绿码)。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进入养老机构:

(一)15天内接触入境回国人员;

(二)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

(三)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可疑症状;

(四)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者接触过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家中有正在居家隔离观察人员;

(六)15天内曾经到过北京以外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外省市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七)15天内参加过聚会或未进行自我防护情况下去过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北京健康宝认证为“异常”状态的。

二、规范家属探视程序

实行“预约探视”。各养老机构应主动公布探视预约电话、微信等。养老机构内老人的监护人、直系亲属经预约、评估后可以探视。养老机构应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应准备,为探视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扫码“北京健康宝”。探视人员需现场扫码“北京健康宝”通过后才可进入养老机构。每次探视人数不得超过2人,每月探视次数不超过2次。因老人病重、病危、病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到访的,不受时间限制。

设置探视专区。探视人员不得进入老人生活区。养老机构应安排探视人员在全程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手套(或同时落实手消毒),在规定时间、规定人数、规定路线、规定区域的条件下,进入探视专区(探视室),进行有序探视。探视室应设置在通风较好、不形成人员聚集的场所,不得设置在老人生活区。在天气、场地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室外探视。

对于重度失能等不便移动的老人,探视人员可在上述探视要求基础上全程穿戴隔离衣、脚套,在工作人员的导引下,进入老人房间探视。

三、规范春节回家老人返院程序

春节回家老人返院应采取“先预约、后返院”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开展“一次调查”。落实填报《养老机构收住人员申报承诺表》。老人与其他人员共同居住的,应对共同居住人一并调查。调查内容:1.是否接触入境回国人员;2.是否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3.是否属于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4.是否接触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5.家中是否有正在居家隔离观察人员;6.是否离开过北京;7.是否有可疑症状。

进行“两次检测”。老人返回养老机构前,应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入院实施院内隔离;隔离观察14天后,再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方可返回老人生活区。

四、规范外出就医老人返院程序

临时外出就医老人(含透析、化疗人员)在做好防护措施前提下,就医结束后不应再要求居家隔离14天,在院内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可返回生活区。

住院就医老人,在核酸检测、血清抗体(IgM和IgG)检测无异常后可返回养老机构,并经院内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可返回生活区。

五、有条件恢复新入住老人入院

养老机构在具备隔离条件、护理能力的前提下,可接收新入住老人。养老机构接收新入住老人程序参照春节回家返院老人程序执行。

六、规范员工通勤返岗管理

新入职员工及返岗员工须在养老机构外指定场所隔离观察14天、且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可上岗。

员工实行全天自我健康监测和日报告机制,并做好家庭共同居住人员延伸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尤其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随时报告并暂离养老院,不得带病上岗。通勤员工应坚持做到不离京、不外出聚餐、不乘坐地铁上下班、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与老人密切接触员工须在服务过程中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做好四个“洁手”环节(接触服务对象前、执行服务过程中、接触服务对象生活废弃物后、清理环境卫生后)。

检查、维修、医护等必要的机构运行保障服务人员,在落实防护措施后,可入院开展相关工作。入院后尽可能避开院内老人,减少接触。

七、适度恢复驿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有条件恢复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做好防护条件下,优先满足困难老人照护服务需求。开业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参照快递、外卖等人员社区防控管理工作要求,提供“无接触”服务。继续暂停入户服务和集中就餐、麻将、跳舞、讲座等聚集性活动。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执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1.养老机构收住(招聘)人员申报承诺表

2. 养老机构探视人员申报承诺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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