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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取消设立许可!今后开办养老机构要这样做!
2019-08-07 16:56:32  文章来源:

为纵深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近日,烟台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部署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今后,在烟台开设一家养老机构你要这样做↓
问:正在办理的养老许可申请还有效吗?
答: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烟台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民政部门将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问:如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手续?
答:
●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内资向所在地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资及港澳台资本需到烟台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
●拟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取消许可后,举办者应于法人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问: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但是!养老机构应主动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地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且具备开展养老服务的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地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地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④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
⑤经营服务有专业性要求的,如已取得食品经营、消防、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⑥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材料。
 
注意!以下情况也需进行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到该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但发现有严重违规的,原作出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并收缴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收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且须到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问:养老机构准入门槛降低,服务质量能保证吗?
答:《通知》就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强调。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列入养老机构失信“黑名单”,依法通报、曝光。
    近年来,我市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鼓励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全市各类养老机构212处,床位3.9万张,《通知》的出台将明确我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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