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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款十余年未还 养老保险冻结主动履行
2018-11-13 17:48:35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夏建飞)  欠债老赖没有其他财产时,养老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义务,执结了一起长达10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4年4月,被执行人李某因承包客车运输欠客运公司保证金2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蔡某替其提供担保,同年10月15日客运公司将蔡某的营业收入20000元冲抵了李某的欠款,由李某向蔡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同年12月底还清。后因李某未按时还款,蔡某遂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9月15日,经法院调解,由李某在2006年2月底之前归还蔡某上述借款。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某向永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永川法院于2007年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终结后,永川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询问被执行人李某,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告知蔡某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线索。2018年3月,申请执行人蔡某来院告知被执行人李某已达退休年龄,可能会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永川法院遂立即将该案恢复执行并告知李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到永川区社会保险局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500余元。执行法官遂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告知李某每月为其留足基本生活费用1500元后,将剩余资金扣划按季度予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

  冻结三个月后,被执行人李某便主动现身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考虑到李某的具体情况,主动免除了其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自此,这一起长达10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时,应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作为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在留足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后,依然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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