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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山东省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新政策!
2021-01-11 11:06:00  文章来源:大众网、山东民政

为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宣传不到位、申办手续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优化审批发放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并优化审批发放流程、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补贴制度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是优化审批发放流程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老年人不再需要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直接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由县级下放到乡镇审批,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三是规范资金发放和管理

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直达。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

四是优化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

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设立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模块,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审批)、人员管理和统计查询提供技术支持。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及时维护有关信息,加强与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疑似问题数据,确保精准发放,切实解决应发未发、应停未停、重复发放、漏发错发等问题。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的宣传,发放政策“明白纸”,提高政策知晓度。

根据《通知》,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同时,我省持续优化审批发放流程。《通知》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不再需要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直接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批权限由县级下放到乡镇,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

《通知》还对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规范发放标识,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分别标注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为更好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权益,我省已经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历史数据导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精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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