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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五部门联合印发《2020年河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6-23 10:00:34  文章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河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安全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加快建立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现将《2020年河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李松、明儒君

电话:0311-88615565;0311-88615564(传真)

2020年河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以来,我省连续三年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是专项行动收官之年,根据《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不断推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到2020年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星级养老机构占比达到55%以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强化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和重点人群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逐步安全有序恢复正常服务秩序,确保养老服务正常开展、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养老机构要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重点做好预案编制、骨干培训、物资储备、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演练的频次和强度,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持续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市、县民政部门要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以标准化、规范化和消防、食品、非法集资等方面安全监管为重点,组织对辖区所有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采取挂号销账、重点督办等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将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年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并及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更新。各地要联合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年底前确保90%以上养老机构基本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建立完善市、县、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订宣贯方案和配套措施,通过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推动养老机构学标准、用标准,自觉守好安全红线和底线。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分类督促指导,对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到2020年底,确保6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扎实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抽检。2020年星级评定工作仍按我省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星级养老机构培育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冀民〔2020〕40号)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标整改、查漏补缺,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全省共培育星级养老机构300家以上,星级养老机构占比达到55%以上。同步开展2018、2019年度星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抽检比例对星级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督促星级养老机构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分省、市、县(市、区)三级各选树一批示范机构,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和我省《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18〕137号)要求,继续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改造提升。2020年底前,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50个,强化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引导乡镇敬老院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管理,确保2020年底前登记率达到100%。

(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利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设置“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奖励”,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效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

(七)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置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9〕72号)要求,一个不落、一院一策、扎实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年底前全部处置到位。其中,位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有关要求,由土地所有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的位置、高度、面积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集中处置后仍未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八)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措施,形成养老院服务质量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落实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公开、使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等具体措施办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服务质量监测技术指南》,适时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监测评价,发现和找准薄弱环节,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和养老机构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九)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冀民〔2019〕91号)要求,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措施,以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养老护理人员日常护理规范、护理标准、护理技巧为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2020年,力争培养培训500名养老机构负责人、4万名养老护理人员、35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中旬前)

印发《2020年河北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9月底)

1.养老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围绕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基本规范》落实、服务质量、消防安全等事项,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纠,5月底前列出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和包联责任人,集中进行整治整改。

2.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逐个对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规范标准、消除风险隐患、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养老机构通过结对帮扶、传帮带等方式,学习互鉴,共同提升。

3.各市民政部门5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情况报省民政厅(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风险现状、存在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意见建议等)。

4.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9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布达标养老机构名单,督促指导未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

(三)总结推广阶段(10月至年底)

1.10月底前,省、市民政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抽检。

2.11月20日前,各市级民政部门要对2017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向省民政厅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打算。

3.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宣传推广。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星级评定抽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处置等重点工作分别按照各专项通知、方案要求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加大投入、迅速整改;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抓好落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工作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发挥联动优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保障支持。各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财政预算资金,凡符合预算用途规定的,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主动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四)强化长效监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将工作方式由突击性集中排查整治转变为依靠标准、制度实施常态化监管,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结果,并将养老服务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各地要继续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为集中研判工作进展、动态督促落实提供数据支撑。

(五)强化信息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公开发布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星级养老机构有关信息。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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