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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决定
2022-05-23 10:18:00  文章来源:烟台人大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决定

(2022年5月19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当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测体温、规范戴口罩、主动使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以下简称场所码)、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主动报备个人相关信息等,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及时接种新冠疫苗。
 

二、根据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个人在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会场、展馆、机场、车站、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医院就诊、陪护时;

(四)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五)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戴口罩。

 

三、根据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供代扫登记或者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四、根据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测体温、规范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保持社交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指导。个人未按照规定测体温、规范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明确提示;拒不执行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做好“愿检尽检”服务保障,视疫情防控情况开展区域核酸检测。纳入检测范围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核酸检测。对确实有困难、不便到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的人员,相关属地和单位应当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来(返)烟台人员应当及时主动通过山东健康码进行申报,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抵烟台后向目的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报备,认真配合相关数据核查,不得隐匿个人行程、隐瞒旅居史,并应当按照规定配合落实集中或者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来(返)烟台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推送共享。

 

七、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要求,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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